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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不断深化特殊教育改革,开发学生潜能,使每一位智障学生能得到多方面的发展,学会生活,最终让他们回归社会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、《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中小学管理规范》和《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》等法律法规文件,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常州市光华学校,位于常州市晋陵南路8号,系天宁区教育文体局主管的全民事业单位,实施九年一贯制的义务教育。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。 第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智障学生,坚持“自强不息、顽强拼搏、超越自我”的办学思想。 第五条 学校树立“团结、探索、求实、创新”的校风,“严谨、 爱生、善教、奉献”的教风,“诚实、勤奋、自强、向上”的学风,办成示范性、现代化、高标准、有特色的培智学校。 第六条 根据学生的生理、心理特点,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进行康复训练,掌握劳动技能,为学生步入社会奠定基础。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“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”,开设各门课程。 第二章 管 理 体 制 第八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正副校长、教导主任、总务主任、工会主席、大队辅导员、办公室主任,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。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校长必须具备上级规定的任职资格,由教育上级主管部门任命,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。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: 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,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,遵循特教规律,提高智障学生的社会生存能力。 (二)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。 (三)校长应率先垂范,严于律己,清正廉洁,依靠全体教师,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、职业道德、文化业务及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,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 (四)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,构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格局。 (五)每年向全体教师工作报告,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,接受和处理教师的提案,实行校务公开,接受民主监督。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: (一)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党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。 (二)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中层干部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。 (三)实行教师聘任制,依据校内聘任实施及有关政策规定选聘教师。 (四)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师进行奖惩(重大奖励和行政处分听取校务委的意见)。 (五)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和校产校舍及教学设备。实行“统一领导,统一管理”的财务管理制度,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,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。 (六)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。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,校长应通过校务委员会等形式,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。 校务委员会由校领导和中层干部,若干教师代表组成。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,定期召开。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常州市光华学校党支部。党支部在天宁区文教党委的领导下,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保证作用。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,协调,检查,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。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工大会制度,教工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职权,其主要职权包括: (一)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,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(二)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,考核奖励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,由学校颁布实施。 (三)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,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,并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奖惩建议。 (四)支持校长行使职权,动员教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。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分层负责。 (一)校长、党支部书记主持学校全面工作,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导评估、检查、监督。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部分工作。 (二)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,具体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,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,接受校长领导,对校长负责。 (三)总务处是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,具体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,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,接受校长领导,对校长负责。 第三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、康复工作和劳动技术能力培养工作。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培智学校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,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。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全体学生,因材施教的原则,为学生将来能适应社会奠定基础。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。运用现代特殊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,深入贯彻落实《小学德育工作纲要》、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德育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,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,以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主线的德育工作,加强德育队伍建设,优化育人环境,发挥全体教师的育人作用。做到教书育人,管理育人,服务育人。 第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,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。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以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和动手能力为基点,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。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,卫生工作法规和条例,认真上好体育课、康复课、活动课,每学期(年)举行校运动会。 第二十条 指导学生课外、课间活动,组织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午间活动。 第四章 学 籍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《义务教育法》规定,每年秋季招收适龄的智障儿童入学。 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,在班级学额允许的范围内,学校可接受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和转学生。 按照课程计划和大纲要求,对语文、数学期末进行考试,对劳技、康复及其它学科期末进行考查。学生学完培智教材全部课程,操行合乎要求,由学校统一发九年毕业证书。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定期评选好学生和单项积极分子。学生因严重违反《小学生守则》、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学校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章,且屡教不改的,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。 第五章 教 师 的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。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应充满爱心,教书育人,全面关心每个智障学生的健康成长,不体罚,变相体罚学生。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》及学校管理的规章。要认真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。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职、晋级、实施奖惩的依据。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。 第六章 财 务 后 勤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财政拨款经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。学校依法筹措经费和接受社会对学校的捐款。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按量入为出,统筹安排,逐步添置教学设备。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各项政策,未经教育、物价部门批准,学校坚决不自立收费项目,不自定收费标准。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收支,严格执行《会计法》有关规定。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,严格审批制度,健全财务手续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,合理使用资金,提高投入效率。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健全校产管理制度,提高使用率,保持完好率,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,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办学条件。 第三十三条 后勤部门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,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和事故的发生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师大会通过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,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各项规章制度。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。 备注:已经完成第三稿修改。 2011.8.1 |
提交时间:2013年06月07日 浏览数: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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