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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区、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09-08-29   点击:   来源:本站原创   录入者:  

为进一步严肃党纪政纪,切实加强作风行风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的规定,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制定如下处理规定。

1.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;一年内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,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;一年内三次(含三次)以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予以辞退。

2.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,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领导干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,一律免职。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,予以辞退。

3.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,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,予以辞退。

4. 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5. 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发生三次(含三次)以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,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,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戒勉谈话,并向区委、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。

6.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村(社区)工作人员有以上情形的,参照执行。

区纪委、组织部、人事劳动保障局、监察局

2009710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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